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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(上)【在西晋及南朝】 (第3/8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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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是屯田全入于官,而一人责百二十斛矣。其中岁课六十斛,就邓之初计则正是什五之税。咸宁三年杜预上疏:“乞分种牛付兖、豫二州将吏士庶,谷登之后,头责三百斛”,其额重如此。】

经过长期的大骚乱,农民本已失去耕地,现在他们是以国家兵队的身分把屯田来代替吃饷。直到西晋统一,军事状态告终,这个情形实现到制度上来,便成西晋初年之“户调”。同时商业亦彻底破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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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文帝黄初二年罢五铢钱,【此是汉武以来社会通行的标准币。】命百姓以谷、帛为市。【曹操时户赋已只纳绢绵,不纳钱币。】可证明当时商业之不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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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不振之主因,在于长期兵争之过分破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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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、汉之际,商人乘机渔利,可证其时社会经济动摇不如三国、五胡诸纷乱为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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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因商人阶级之消失,更显明的形成农民与贵族世家之对立。【此后南方商业较盛,北朝殆至魏孝文迁洛阳后始有起色。史称梁初“扬、荆、郢、江、湘、梁、益七州用钱;交、广用金银;余州杂以谷帛交易”。魏初民间皆不用线,髙袓太和十九年,始铸太和五铢线。】

<h4>三、西晋之户调制与官品占田制</h4>

晋武帝平吴后,置“户调式”:“丁男之户,岁输绢三疋,绵三斤;【按:此亦如魏制,输绢绵,不纳钱币。】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。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,女子三十亩。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,丁女二十亩;次丁男半之,女则不课。”【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“正丁”;十五以下至十三、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“次丁”;十二以下、六十六以上为“老小”,不事。】

这是户调式的条文。

“调”本是调发之义,故户调仍沿三国以来兵士屯田之旧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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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户调”二字始见于魏志赵俨传。对怀附者收其绵绢,此为袁绍在河北所行之制度。此与“部曲”之纳“质任”,乃同样为中央政府解体下一种乱世之临时办法也。曹操得河北,令田租亩四升,户出绢二匹、绵二斤,他不得擅兴发;则“户调”与“田租”尚分两项。晋制于户调下兼田租,则时渐平康,由兵屯变为农民,故户必带田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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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占田七十亩,女子三十亩,合一百亩,即古者一夫百亩之制。云“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,丁女二十亩”者,并非占地百亩之外别给七十亩,乃是在其占地百亩之内以七十亩为课田。【“课”是课其租收。云“其外”,乃承上文输绢、输绵而来,谓输绢、输绵之外,再课田租。】换辞言之,即是课其十分之七的田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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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始四年,傅玄上疏:“旧兵持官牛者,官得六分,士得四分;自持私牛者,与官中分,施行来久,众心安之。今一朝减持官牛者,官得八分,士得二分;持私牛及无牛者,官得七分,士得三分,人失其所,必不欢乐。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,持私牛者与官中分。”可见晋室当时本有十七收租之制,傅玄虽有建议,晋室未能听受。户调制仍依私牛及无牛例收租,故百亩课七十亩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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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户调制相附并行者,尚有“官品占田”制。令官品第一者占五十顷,第二品四十五顷,【依次减五顷,至九品十顷而止。】又各以品高卑荫其亲属,多者及九族,少者三世。【宗室、国宾、先贤之后,及士人子孙,亦如此。】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与佃客。【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,第七、笫八品二人,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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