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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92章 (第1/4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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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们在怀疑谁?罗先晖?如果不是怀疑罗先晖,也没必要绕这么大一圈吧。这事,与孟庆西的老婆执着地告状有关吗?那件事,下面虽然推来推去,根本原因,一是罗先晖的级别太高,下面任何一个部门,都不敢接手,二来,孟庆西的老婆并没有直接证据。但没有接案,并不等于事情就这么放着了,既然有人告诉了唐小舟,也一定有人告诉了别人。

曾向凯早已经准备好了报告,当场递给赵德良。唐小舟意识到赵德良准备立即阅读这份报告,随即起身,走到办公桌前,拿过眼镜。赵德良看过文件,唐小舟已经将签字笔准备好。赵德良在文件上签了很多字,再将签过字的文件交给唐小舟。

赵德良的字是这样签的:

孟毙案悬,侦破工作仍需加强。此前组成多单位多部门协作的联合专案组,出于孟案性质的考虑,是正确的,也是取得了实效的。现仍保留联合专案组,似于案件无益,反倒在通报协调以及人员调配诸方面,增加阻力和成本,似可考虑公安厅意见,撤销专案组,相关参与单位,各按其责,自行工作。具体事宜,请先晖同志及政法委诸同志研处。

接下来是一个协调会,参加会议的有几个部门,中心议题,是关于岩山矿难的处理。参加会议的分别有安监、公安、纪检等部门。这原本是副书记职责范围内的事,可江南省副书记缺位,许多事,堆到了赵德良这里。

经过多方调查,岩山矿难存在严重瞒报,已经没有任何争议。几乎所有人面对这件事时,都会提出一系列疑问,瞒报事件是怎样发生的,为什么会发生,与此相关者,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。今天的协调会,要解决的,恰恰是这些问题。

如果要理清这三个问题,需要从后面往前说,首先是法律责任的问题。

对于矿老板来说,出了矿难死了人,肯定不是杀人罪,甚至不是过失杀人罪,勉强可以算得上是渎职罪。但在司法实践上,渎职罪通常运用于国家公务员,用在私人老板身上,有些怪怪的。如此一来,就需要从管理方面去找罪行,可无论哪一项管理罪行,都属于轻罪。最终的结果是,矿难发生,矿老板只负经济之责,在刑事方面,仅仅承担轻微责任。

正因为如此,老板们都不愿把钱投在安全建设上面,原因是你若想真正保障矿产安全,投入就得是巨款,相反,死几个人的赔偿要小得多。当老板的人都会算经济账,如果像国外那样,花巨资建设安全保障,不仅赚不到钱,还会亏本。几乎所有的矿老板都怀着侥幸心理,希望老天保佑而不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多,万一出事,只好自认倒霉。

国家自然清楚这一点,对于矿业的管理极其严格,哪怕县级,都是,主要职责,就是监督安全管理,对于安全不达标单位,有权要求整改,甚至直接下令停产。这个权利挺大,直接决定着人家的生死。当然,对于安监官员来说,他们必须承担两种责任,一是行政责任,一是法律责任。这两个责任,看起来都挺大的,行政责任,最严厉的是双开,轻微一点的,也是撤职查办。好不容易当了一个官,就这么被撤了,损失确实挺大的。法律责任的话,要坐牢。可这些处分与巨大的利益相比,都显得轻微。尤其得到利益是集少成多集腋成裘,而承担责任是突发的,甚至是小概率的。就算是真的出事,与其获得的利益相比,也是轻微的。

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前提,矿难为什么会发生,就非常清楚了。没有安全保障,矿难的发生,就是必然,不发生才是偶然。事故一旦发生,谁都清楚最坏的结果是什么。而在最坏结果之上,谁都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更好的结局。这就像做生意,你明知道某个价位肯定成交,比这个价位稍稍有点实惠,都是意外惊喜。瞒报或者其他手段,追求的,就是这个意外惊喜。

最后,涉及关键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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